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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是道德错误吗?​

  谈起离婚,大部分人会想到这样的画面:

  男子长时间夜不归宿,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。男女之间大吵大闹,常常伴有拳打脚踢,女人鼻青脸肿,小孩躲在床底下痛哭。法庭上双方扯破脸皮,唇枪舌剑。这样一些负面的画面,常常和离婚联系在一起。

  在日常交流时,当我们使用“离过婚的人”这个短语时,我们常常是带有贬义的。这使得许多人不敢选择离婚,害怕别人这样称呼自己,就像离婚是件错误的事情,而离过婚的人就是犯过错的人。

  但离婚真的是道德上错误的事吗?离婚的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吗?词语的含义,由使用它的人来决定。离婚这个词,之所以带有如此强的负面色彩,是因为社会总体来说对离婚持一种否定的态度。而这样的态度是合理的吗?离婚真的应该是个负面词汇吗?

  首先,让我们看看离婚带来的伤害。

  如果在离婚时,其中一方是不情愿的,那另一方常常被看作是恶人,是破坏家庭和谐的罪人。如果是因为某人出轨而离婚,那出轨的一方会被认为是对配偶的不忠,对神圣婚誓的背弃,对婚姻的背叛。如果家庭中还有小孩,那离婚者也被看作是个自私自利的人,不顾小孩的完满教育和健康成长,甚至放弃对自己孩子的养育和教育。这么看来,这人真是罪大恶极。

  我们可以从这些对离婚的指责中,抽象出一些要点。比如离婚是对婚姻的破坏,而婚姻本身是有价值的,那离婚就是对某种美好事物的破坏。比如,我们会把完满的婚姻看作是一段完满人生的必备要件,会把婚姻与繁衍子嗣看作是人生的目的之一。我们还可以把婚姻看作一种契约,离婚就是对这个契约的背叛,会被看作是对诚信的破坏。康德认为,婚姻就是配偶合法占有对方性器官的契约。那出轨显然是对这样一种“民事契约”的违约。

  ◆ ◆ ◆

  除开这些,我们还可以发现,一些对离婚的指责则是从离婚造成的不良后果出发的。比如前面提到的,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,离婚是对配偶的伤害等等。

  但是,这些能说明,离婚就是一件错误的事情吗?

  让我们考虑一下婚姻的本质是什么。

  假设有一对情侣,他们十分恩爱,从小青梅竹梅,长大后没有结婚,但依然生了孩子,然后抚养孩子们长大,然后慢慢老去。

  假设有另一对情侣,他们十分恩爱,从小青梅竹梅,长大后结婚了,生了孩子,然后抚养孩子们长大,然后慢慢老去。

  请问这两对情侣,有什么不同?

  最主要的不同是,如果第一对情侣感情破裂,那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分财产,以弥补弱势的一方。而第二对情侣因为结了婚,属于夫妻关系,法律会保障这样的婚姻。可以说,在一种假象状态下,结婚与同居的唯一差别,就是结婚后可以离婚。

  当然,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,结婚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,在买房、纳税时,可以有优惠。而这些优惠是同居所不能享有的。

  在现代社会下,婚姻更多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,而不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。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,都是合法的。

  如果说,人生的目的是幸福,那婚姻其实是达成幸福的一个手段。当婚姻无法创造幸福,反而在制造痛苦时,那离婚其实才是达成可能幸福的一种手段。在这种条件下,离婚比维持婚姻更值得选择。

  让我们想象一个特殊的案例,一对男同性恋中的男性和一对女同性恋中的女性,由于现实的压力,只好选择与彼此结婚,但他们过得一点也不幸福。突然有一天,这个国家的法律允许了同性婚姻,这个社会也对同性恋完全包容。那请问,这对“夫妻”应该选择离婚吗?这样的离婚是道德上错误的吗?还是道德上正确的呢?

  ◆ ◆ ◆

  有人对离婚的指责,是建立在离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上面。但如前面所设想的情况,离婚并不必然导致不良后果。如果婚姻的维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,那对这一对强颜欢笑的父母所造成的损害,要不要考虑进来呢?

  很多人在想到离婚时,不自觉地就会联想起家庭暴力,财产纠葛,感情不忠等等。但我们在评价离婚这件事时,要把导致离婚的原因和离婚本身区分开来。我们可以说家庭暴力是错误的,感情不忠是错误的,但不能说离婚是错误的。有很多差劲的人会选择离婚,也不能说明离婚这个选择就是道德上错误的。就像有很多坏人会用刀,并不能说明刀本身是错误的。

  这就是出自应用伦理学对离婚的分析。

  首先,我们要考虑婚姻是否本身就具备价值,还是说婚姻只是达成其他目标的手段。

  其次,我们也看到了,从离婚所导致的后果出发,对离婚进行批评是站不住脚的。

  从某种意义上看,结婚就是为了将来可能的离婚。既然我们从不说结婚是一件道德上错误的事情,那我们怎么又能说结婚的目的(离婚)是一件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呢?

  俗话说,久病成良医,但这句俗话其实是错误的。生了再久的病,也不能让你的医术比接受过多年医学教育,并从医几十年的医生更加优秀。许多人很爱做道德判断,也经常对某人、某事进行道德评价,但这些经验并不足以令你的道德判断更加准确。而伦理学从某种角度看,和医学很像。它能医治你的大脑,让你明白道德究竟有多复杂,而大家平时的道德判断又究竟有多肤浅。

  来源:合肥家事法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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