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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文雍律师 胡文雍律师网由专业律师—胡文雍创办。胡文雍律师,男,1976年出生,汉族,法律本科毕业,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,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,现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专职律师。执业证号:1331020031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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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婚姻家庭律师胡文雍||离婚后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?

浙江婚姻纠纷律师胡文雍,为您提供婚姻纠纷法律咨询,电话:13606729997 


  【律师点评】

        据不权威统计,婚外情是导致夫妻离婚的第一大诱因。根据我们团队律师的办案经验,有约1/3的离婚案件存在出轨现象!我们常说“不忘初心”,曾经的海誓山盟,不应该成为被忘记的“初心”。出轨的原因看似都很合理,实际都是借口!当我们对“小三”、“一夜情”见怪不怪时,还应时刻铭记责任才是幸福的基石!忠实与配偶不仅是依据婚姻誓言,更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,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,在引导社会价值风气方面旗帜鲜明,敢于有所作为!让我们为作出本案判决的法官点赞!希望那些“婚外生子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,不支持赔偿请求”的判决早日消失!

  (一)基本案情

 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一子。2013年7月,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,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,调解书主要内容为:双方自愿离婚,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,双方互不再追究。而2013年5月,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。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,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
  (二)裁判结果

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”、第四十六条规定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;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,并生育一女,导致离婚,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
  (三)典型意义

  夫妻互相忠实,不背叛爱情,不仅是传统美德,也是法定义务。对婚姻不忠实,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,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,拆散了家庭,也伤及无辜的子女,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,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因此,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,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。

  转自婚姻法实务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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